投資者關係

股東權利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十分之一之股東可向董事會或公司秘書提交一項書面要求,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書面要求內指定之任何事務。

書面要求須列明召開會議之目的及由提出申請之人士簽署,並交回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有關要求書可為一式多份,每份經由一名或多名提出要求之人士簽署。

倘董事並未於遞交要求當日起計二十一日內正式召開大會,則該等提出要求之人士或持有提出要求之人士所持總投票權過半數之人士可自行召開大會,惟於前述日期起計三個月期間屆滿後,不得舉行就此召開之大會。

於股東大會上提名個別人士參選董事

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第85條,倘股東有意於股東大會上提名一名人士參選本公司董事,而該名人士並非本公司退任董事,則彼須於寄發股東大會通告翌日起計至不得遲於有關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日內(或本公司董事不時釐訂及公佈之其他期間)提交書面提名通知及其他所需的文件和資料至本公司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

向董事會提出查詢的程序

股東可隨時透過本公司的投資者關係團隊以書面形式將其查詢及問題遞交董事會,聯絡詳情如下:

電郵:ir@cfcg.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