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十分之一之股东可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提交一项书面要求,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书面要求内指定之任何事务。
书面要求须列明召开会议之目的及由提出申请之人士签署,并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有关要求书可为一式多份,每份经由一名或多名提出要求之人士签署。
倘董事并未于递交要求当日起计二十一日内正式召开大会,则该等提出要求之人士或持有提出要求之人士所持总投票权过半数之人士可自行召开大会,惟于前述日期起计三个月期间届满后,不得举行就此召开之大会。
于股东大会上提名个别人士参选董事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第85条,倘股东有意于股东大会上提名一名人士参选本公司董事,而该名人士并非本公司退任董事,则彼须于寄发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计至不得迟于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日内(或本公司董事不时厘定及公布之其他期间)提交书面提名通知及其他所需的文件和资料至本公司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
向董事会提出查询的程序
股东可随时透过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团队以书面形式将其查询及问题递交董事会,联络详情如下: